(二十三)防范风险集中。统一法人社应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对贷款质量、大额授信、集团客户授信和行业集中度风险进行重点监测。统一法人社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授信比例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新增的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信比例不得超过监管要求。对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授信比例超标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督促统一法人社制定压缩计划,限期逐步达到监管要求。
(二十四)防范大额关联交易和内部关系人交易风险。督促统一法人社根据自身特点,参照《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大额关联交易和内部关系人交易的政策、程序,报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统一法人社每年应定期对关联交易、内部关系人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调整、改进相关政策和程序,并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二十五)加强市场风险管理。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督促统一法人社参照《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逐步建立与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有条件的统一法人社应区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确保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控制在合理的风险水平。具有市场风险的统一法人社,应按季向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市场风险头寸。
(二十六)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督促统一法人社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和组织结构,制定防范操作性风险的战略、政策和程序,实施定期轮岗、强制休假和社务公开等制度。有条件的统一法人社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为主要系统准备充分的、经过调试的业务恢复计划,提高防范操作风险的技术能力。
八、加强市场约束,提高透明度
(二十七)规范信息披露工作。银监局应参照《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和《
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要求,指导统一法人社研究制定信息披露的要素、程序和方法,规范信息披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