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优化股东(社员)质量。要按照股权多元化、科学化原则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合理配置内部职工、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自然人的入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企业法人股东的构成,宜以分散持股的中小企业为基础,重点引入法人治理完善、业绩突出的企业法人。经济发达地区的统一法人社一般应有1-2名持股2%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社员),同时要避免“内部人控制”和 “一股独大”,防止少数股东(社员)联合行动对统一法人社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健全股东(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治理机能。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股东(社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51人。股东(社员)代表构成中职工、社会自然人、企业法人代表数量比例应基本反映股权设置,并保持基本平衡。股东(社员)代表在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时按照本人及所代表的投票权或本人所持投票权进行表决。股份制的统一法人社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股东按照所持股份进行表决。
(十四)健全董(理)事会治理机能。统一法人社的董(理)事人数一般为5至19人(奇数)。董(理)事会必须负起责任并制定好总体的风险管理目标、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董(理)事会要明确界定与高级管理层在授信、投资、财务和人事等方面权限,避免职责不清和越权决策。董(理)事长与主任原则上应进行分设。有条件的统一法人社,其董(理)事会可下设专业委员会。
(十五)健全高级管理层治理机能。高级管理层应与董(理)事会建立良好的分工协作关系,建立向董(理)事会和监事会定期报告制度。高级管理层应当在董(理)事会授权下依法合规经营。高级管理层应按照机构扁平化要求和组织结构功能进行合理分工,由不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前台、中台、后台,加强相互制衡,避免前台、中台和后台业务在分工上交叉。高级管理层对重要事项决策要坚持双人控制原则。
(十六)合理设置监事会。统一法人社要按照法人治理要求设置监事会,对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和尽职等情况进行监督。资产规模较小、尚不具备条件、实行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经银监局同意可暂不设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由董(理)事会下设的监督委员会承担,具体资产规模和条件由各银监局根据当地情况合理设定。股份制的统一法人社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奇数),监事长为专职人员。
六、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内控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