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对统一法人社股权投资和收购的监管。严格审查股权投资和收购资金的来源及合法性,统一法人社股权投资和收购应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场原则收购国有商业银行撤并的机构网点和其他金融机构应报银监局核准;接收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业务,事前报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统一法人社跨地区收购农村信用社或与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并,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收购统一法人社的事项应报银监会批准。
四、实施资本有效监管,提高资本充足率
(九)建立资本约束机制。要加强对统一法人社资本及其充足性的监管力度,督促统一法人社根据资产变化和业务发展规律等情况制定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计划,逐步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水平,直至符合监管要求。对资本充足率下降和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监管要求的统一法人社,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限制统一法人社机构和业务扩张,通过采取控制其风险资产增长、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现金红利分配等措施,督促统一法人社提高资本充足率。
(十)建立资本补充机制。统一法人社应建立多渠道、有效的资本金补充机制。统一法人社既可在股东(社员)范围内配股增资,也可以在辖区内定向募股;符合条件的统一法人社可以发行次级定期债务,增加附属资本。有条件的地区,统一法人社可吸收合格的境内外机构战略投资者,优化资本结构;要督促统一法人社按照《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逐步开始计提减值准备和贷款损失准备,提高利润分配中一般准备比例。在历年亏损未弥补、准备未提足前,统一法人社要控制向股东(社员)分配利润的比例,在资本充足率未达标前,应严格限制现金红利分配。
五、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质量
(十一)制定法人治理建设规划。指导并督促统一法人社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法人治理建设规划,从2006年起用两年的时间初步完成统一法人社法人治理架构建设,逐步建立起股东(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协调统一、合理制衡的管理体制和科学有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银行业监管机构可派人列席股东(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等会议。统一法人社应于会后10日内将会议决议报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