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5〕59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为加强对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监管,促进其审慎经营、稳健发展,银监会制定了《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银监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报银监会备案。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
为加强对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统一法人社)的监管,促进其审慎经营、稳健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
(一)监管原则。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对统一法人社实施审慎、持续有效监管,促进其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对统一法人社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对统一法人社进行综合评级基础上,依据不同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二是明确目标、逐步提高的原则。督促统一法人社对照监管目标制定计划,使其在经营、管理等方面逐步达到监管要求。三是合规监管、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要以合规监管为基础和抓手,努力在规制上充分体现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监管目标。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统一法人社的实际情况,督促统一法人社制定资本充足率和贷款拨备覆盖率持续提高、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的规划。到2007年底,统一法人社按照《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评级应不低于B级;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不良贷款比例按四级分类计算不高于15%;贷款拨备覆盖率多数应达到要求;法人治理架构健全,治理机制稳定有效运行;建立了制度完善、管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