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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五)原股金处理。筹建工作小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确认清理方案,经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对股金进行确认清理。一是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统一法人社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统一法人社的股金(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可以将其股金折算为统一法人社的股金(份),折算后的股金(份)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无法确认以及死亡绝户的老股金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公告后再进行处理,也可以将其股金折算为统一法人社的股金(份),待以后再进行处理。
  (六)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统一法人社单个自然人投资(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单个企业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经济发达地区的统一法人社一般应有1-2名持股2%以上的企业法人社员(股东)。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投资股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股本总额30%。
  (七)法人治理结构。统一法人社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社员代表(股东)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法人治理架构。资产规模较小、尚不具备条件、实行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经银监局同意后可暂不设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由理事会下设的监督委员会承担。
  (八)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理(董)事长、副理(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个案审核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0%。个案审核的理(董)事长、副理(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须经过银行业监管机构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
  (九)分支机构准入。银监局在核准统一法人社开业时,原则上应一并将原农村信用社及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的分支机构一次性核准为统一法人社的分支机构或由银监分局将其一次性核准为统一法人社的分支机构。
  (十)对已经设立的统一法人社,凡不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机构名称、注册资本、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等方面的规范工作。
  (十一)在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过程中,凡是涉及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动,都要严格按农村信用社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原则上有关账务调整工作应于统一法人社开业前或年终决算前完成。统一法人社开业后应按照一级法人体制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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