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10.从业人员条件符合要求;
11.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证明文件齐全。
三、有关要求
(一)组织形式。各地可因地制宜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的产权改革,构建新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为促进外部社员(股东)对统一法人社及其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提高股本的稳定性,鼓励各地选择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组织形式。
(二)机构名称。统一法人社冠名方法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分支机构冠名为 “××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或“××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储蓄所)”。市所辖区的统一法人社冠名方法为:“××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分支机构冠名为 “××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或“××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储蓄所)”。股份制的统一法人社冠名方法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分支机构冠名为 “××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或“××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储蓄所)”。市所辖区的股份制统一法人社冠名方法为:“××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分支机构冠名为 “××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或“××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储蓄所)”。
(三)发起人的资格。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的社员在自愿基础上可以作为统一法人社的发起人。新的自然人发起人为所在地的居民或在所在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以上的非所在地居民,并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良好社会声誉与诚信记录、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真实的要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应由其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新的企业法人发起人应符合在统一法人社所在地注册,并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占总资产的30%以上、权益性投资比例(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等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法人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符合入股条件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比照企业法人要求作为发起人。
(四)设立方式。统一法人社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金(份)时应当实行平价方式(发行价格等于票面金额)。筹建工作小组制定的发起人认股说明书须在辖内的营业网点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股金(份)认购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