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召开理(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理(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和聘任理(董)事长、副理(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议事规则和基本管理制度等。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公开方式招聘主任、副主任。
7.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在申请开业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拟设统一法人社的名称。
8.申请开业。各项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审查同意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核准。银监局所在城市统一法人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负责受理。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9.领证登记。银监局核准开业后,筹建工作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0.开业。统一法人社应当在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设立、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筹建工作小组应事先将统一法人社的开业日期报告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
二、审核要求
(一)筹建
1.筹建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组建对象符合银监发〔2003〕1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3.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及履行的相关法律手续合法合规;
4.清产核资工作合法合规;
5.清产核资的验收整改得到落实;
6.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的,中介机构资质及参与审计评估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7.筹建方案中关于明晰产权、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的落实措施合法合规并切实可行;
8.发起人认股说明书内容齐全、翔实,信息披露恰当;
9.发起人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签订程序合法有效。
(二)开业
1.开业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章程草案的内容完备且合法合规;
3.社员(股东)符合投资入股资格;
4.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合规;
5.验资报告合法合规,附件齐全;
6.法定验资机构资质合法、有效;
7.“三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和要素齐全且合法合规;
8.法人治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