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确定发起人。筹建工作小组应制定增资扩股方案和发起人认股说明书,合理设置股权结构,按公正、透明和自愿的原则征集发起人。新入股的或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中要求增资的社员作为发起人的,可以采取委托其他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中股金数量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的社员作为发起人的,可以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委托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代理签署发起人协议书。
7.申请筹建。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且符合要求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审查同意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等)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审批。银监局所在城市统一法人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负责受理。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开业工作程序
1.增资验资。银监局批准筹建后,筹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股金(份)认购工作,严禁强制退股和入股、分摊入股任务、以贷转股、吸收存款化股金。发起人认缴全部股款后,筹建工作小组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时应区分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转为的股款与原社员增资和新社员(股东)投资入股的股款。
2.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要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求和统一法人社的实际情况起草统一法人社的章程草案、社员代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理(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财务管理、人事劳资、稽核、安全保卫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3.选举社员代表。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应选举社员代表组成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应以入股职工、社会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的人数比例或入股比例为基础分别选举产生。职工、社会自然人、企业法人代表的数量比例应基本反映股权设置。选举社员代表时,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可以自然人和企业法人资格股的最低入股股份数量作为投票权基数,按照投资股每增加一个投票权基数增加一个投票权的方法,适当提高投资股的投票权。
4. 提名理(董)事、非职工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统一法人社的理(董)事、非职工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由筹建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逐级同银监分局和银监局沟通后向创立大会、理(董)事会提名。五名及以上社员代表联名或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筹建工作小组推荐人选。
5.召开创立大会、社员代表(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创立大会暨社员代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选举理(董)事和非职工监事。理(董)事和非职工监事采取差额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其权力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按照本人及所代表的投票权或本人所持投票权进行表决。股份制的统一法人社,其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股东按照所持股份进行表决。统一法人社召开社员代表(股东)大会应实行律师见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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