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5〕5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为规范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工作,进一步明确组建标准、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提高机构准入质量,银监会制定了《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九日
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为规范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精神,制定本指引。
一、组建工作及程序
(一)筹建工作程序
1.确认组建对象。县(市、区)辖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且符合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统一法人社)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可着手组建的各项准备工作。
2.成立筹建工作小组。筹建工作小组负责组建统一法人社的各项筹备工作,并作为统一法人社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的组成参照银监发〔2003〕12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筹建工作小组可下设办公室。
3.履行组建法律程序。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在自愿的前提下分别召开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合并组建为统一法人社、授权筹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清产核资、确认净资产、提出净资产处置方案以及授权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等决议。
4.清产核资。统一法人社清产核资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前的上季末。国发〔2003〕15号文件所明确的扶持政策,在清产核资基准日前已到位的,应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筹建工作小组要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方案组织对辖内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结果和净资产确认经筹建工作小组和县联社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后,由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处置方案。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筹建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
5.验收整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银行业监管机构应组织对清产核资、净资产确认工作进行验收,并出具《清产核资验收意见书》。筹建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银行业监管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清产核资验收通过后出具正式的《清产核资验收报告》。筹建工作小组或中介机构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筹建工作小组和县联社双方或筹建工作小组、县联社和中介机构三方出具《净资产确认书》。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处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