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持续监管措施
(一)制订监管目标规划。银监局要根据银监会确定的监管工作重点,结合所在地省联社的实际情况,提出省联社监管的工作目标和要求,督促省联社制定完善法人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履行行业自律管理、防范业务风险和信息披露等发展目标规划及落实措施,发展目标规划报银监局和银监会备案。银监局应加强对省联社落实发展目标规划有关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督促省联社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期限内逐步落实达到监管要求。
(二)非现场监管。银监局要按照银监会要求落实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专收制度,每季将省联社的各类报表和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资料上报银监会。银监局要加强对省联社的非现场监管信息分析、资金自营业务的监测和风险防范,及时提出包括现场检查在内的相应对策和措施,每半年撰写省联社履职情况和自身风险监测分析报告。银监局应根据有关省联社的规定和意见对省联社管理、指导行为和协调、服务行为的尽职情况、贯彻执行社员大会、理事会决议情况以及全辖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经营机制转换和经营管理状况改善程度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同时采取对农村信用社问卷调查、记分卡和民主测评等方式了解省联社的尽职情况和农村信用社的满意度,在此基础上撰写省联社年度履职总结评价报告并报银监会。银监会在综合分析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其他监管信息的基础上撰写各省联社的年度监管意见向省联社反馈、向省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三)现场检查。银监会规划和指导对省联社的现场检查工作,并依据非现场监管建议和综合评价结果确定省联社现场检查覆盖面、频率和深度,组织、会同或授权银监局对省联社进行序时性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做出处罚决定。银监局主要负责序时性检查的跟踪落实整改工作。序时性检查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银监局可以根据省联社实际情况,向银监会建议调整对省联社的序时性检查频率。
银监局根据阶段性工作的任务,组织实施对省联社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充足性和有效性、资金自营业务和结算业务风险情况等内容进行专项检查,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罚建议,报银监会批准后实施。银监局可以根据检查情况增加专项检查的频率。银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对省联社办事处的现场检查工作,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做出处罚决定或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四)建立磋商制度。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通过磋商制度及时对省联社及其理事长、副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窗口指导,督促其依法合规勤勉履行职责。银监会应于每年年初会同银监局与省联社的理事会举行年度磋商会议,讨论省联社履行职责和总体评价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尤其是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和需要关注的事项。对已实施外部审计的省联社,银监会或银监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由外部审计部门参加的三方会议,并对审计期间发现的任何事项,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合规性及有效性、专项准备计提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讨论。银监局应不定期与省联社的高级管理层和部门负责人举行审慎监管会议,以全面了解省联社履行职责、资金自营管理和重大业务问题,交流看法,讨论审慎关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