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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管理行为监管。银监局要督促省联社按照《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履行职能的指导意见》和《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规定》以及省联社社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办法的要求依法实施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随着辖内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能力的逐步提高,银监局应督促省联社适时适度调整行业管理职能的内容和方式,确保省联社管理到位,不越位。对省联社将农村信用社视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或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人事、财务和信贷等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的不当管理行为,银监局应责令省联社予以纠正,并提出监管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进行处理。对省联社不及时落实农村信用社风险预警和处置、重大案件以及突发事件处置职责,未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行业审计制度等管理缺位的问题,银监局应及时报告银监会和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监管权限依法督促省联社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区别情形提出监管措施报银监会批准后实施。
  (三)服务行为监管。银监局要督促省联社按照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向农村信用社提供相关服务,并尊重农村信用社对相关服务的自主选择权。省联社在资金、结算、计算机等方面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服务,均应遵循市场原则,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合同。对省联社强迫农村信用社参加资金结算、资金调剂,以及除处置风险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外,调用农村信用社资金或财产等侵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行为,银监局应责令省联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限期予以纠正;省联社不执行或逾期未改正的,银监局应区别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相关人员提出监管措施报银监会批准后实施。银监局要加强对省联社受托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金规模和利率合法合规性的监管,防止省联社突破资金用途和规模,确保其风险在可控制和承受范围之内。
  (四)尽职情况监管。银监局要对省联社管理、指导行为和协调、服务行为的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对未尽职的省联社,要及时约见有关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谈话,督促省联社勤勉履行职责;对逾期不改善履职行为或仍不尽职的省联社,应提出进一步整改建议措施报银监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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