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办事处监管。银监局要按照《
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设立办事处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4〕21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实施对省联社办事处的监管。银监局可授权银监分局负责对省联社办事处的日常监管工作。银监局要督促省联社按法定程序设立办事处,规范办事处的职责与行为,按精简、高效的原则和金融从业条件配备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办事处作为省联社的派出机构,须在省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对办事处超越省联社授权以及干预农村信用社正常经营的行为,银监局要及时监督其改正,按照监管权限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做出处罚决定或提出纪律处分建议并将办事处的违规行为通报省联社。
(九)信息披露监管。银监局要督促省联社参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等文件研究制定省联社信息披露的要素、程序和方法以及信息披露的规划,规范信息披露工作。从2006年起,省联社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全辖农村信用社披露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资金自营业务风险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银行业监管机构对省联社的监管意见、省级人民政府对省联社的管理意见以及辖内农村信用社的整体状况和行业自律管理信息。行业自律管理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行业审计情况、行业信息交流及培训情况、为农村信用社提供业务指导、依法维护社员社权益情况等。省联社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对外披露的信息报银监会和银监局备案。
三、对省联社履职行为监管
(一)履职制度监管。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对省联社制定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办法的内容、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管。省联社应将拟定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办法在召开社员大会审议前20日报银监局备案,银监局要按照《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履行职能的指导意见》和《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规定》(银监发〔2003〕14号)要求,对省联社事前备案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办法的内容进行审核,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有关文件和省联社章程要求以及侵犯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自主权的内容,要督促省联社进行修改。银监局应对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办法是否经过社员社充分讨论和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未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或审议程序不符合要求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办法,银监局应责令省联社停止执行并限期予以纠正;省联社不执行或逾期未改正的,银监局应区别情形,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对相关人员提出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建议报银监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