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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五)内部控制监管。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采取窗口指导、督促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省联社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提高省联社理事会、高级管理层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意识。要督促省联社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设定组织架构以及部门、机构职责。省联社要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和审计部门,建立合规检查和审计制度,并制定向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报告制度。资金自营和结算等部门要建立内部自行检查制度,以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作。合规部门要对省联社内部制度办法和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合法合规性及遵守情况进行监测及评估,并就合规风险情况向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自营和结算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和评估,提出内部控制制度改进意见,不断提高内部控制质量。省联社应实行外部审计制度,具体实施时间由各银监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联社聘用外部审计部门应事前报经银监局确认。外部审计部门不能履行职责的,银监局应督促省联社及时予以更换。省联社的内外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及时报银监局和银监会备案。
  (六)风险监管。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督促省联社着重防范资金自营和结算业务等方面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建立风险管理架构和组织结构,提高对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与控制能力,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要督促省联社参照《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明确市场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建立审慎的授权管理制度,强化交易头寸管理,控制投资业务风险。要督促省联社制定防范资金交易和结算的操作风险政策和程序,并建立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灾害备份系统,为主要系统准备充分的、经过调试的业务恢复计划。银监局要强化对省联社资金和结算的监督管理,做好专项检查,并强化后续落实。
  (七)财务监管。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督促省联社按照《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和其他财务制度办法,执行对农村信用社计提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和费用开支的规定。对从事资金自营业务的省联社,要督促其参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足额提取一般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提取其他各项减值准备。银监局要加强对省联社执行财务制度情况的监督,特别是对管理费计提、呆账准备提取和固定资产购置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等方面的检查。对省联社未按照审慎原则计提呆账准备和减值准备的,要督促其限期予以纠正;对逾期不进行纠正的,银监局应禁止省联社进行利润分配。对省联社违反财务规定或平调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偿占用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的,银监局应责令省联社限期改正,并依据监管权限提出监管措施报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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