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行为监管。银行业监管机构对省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办事处主任和副主任的任职资格实行核准制。要逐步实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办事处主任和副主任的任职资格考试制度,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取得任职资格。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员工不得兼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省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省联社办事处主任和副主任的任职资格由银监局受理并审查决定,对需要个案审核的办事处主任和副主任,其任职资格核准后须报银监会备案。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重点加强对省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管。要逐步建立对理事长、副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和问责制度。履职评价不称职的,要责成理事会(社员大会)及时予以罢免或解聘其职务。对有违法、违规及违纪行为或因失职造成资金损失、影响工作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实行问责制,并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责成理事会(社员大会)及时予以罢免或解聘其职务。银监会和银监局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约见省联社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对省联社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责和业务活动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以加强对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情况的监督,增强警示和约束作用。银监会负责对省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管。银监局协助银监会对省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省联社理事、办事处主任和副主任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管。
(三)业务准入监管。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新业务准入监管机制,支持和鼓励省联社创新业务品种,增强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功能。在风险可控、严格资金来源和用途、严格控制资金规模的前提下,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核准省联社开展资金自营业务,但不得对公众办理存贷款金融业务。省联社在同业拆借市场从事相关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报银监局和银监会备案。省联社开办新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四)法人治理监管。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督促省联社在建立法人治理架构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科学有效的决策、监督、执行和激励约束机制,规范社员大会、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议事规则。对省联社理事会、高级管理层出现的人员空缺,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督促省联社尽快补选或聘用。要督促省联社明确界定社员大会、理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在投资、财务和人事等方面权限,建立理事会向社员大会、高级管理层向理事会的定期报告制度。理事会要建立风险管理、审计、提名与薪酬等委员会和日常办事机构,并建立对理事、高级管理层绩效考核制度和评估机制。省联社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银监局并提供会议相关文件,银监局有权派人列席省联社的社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省联社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应于会后10日内报银监局和银监会备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