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5〕75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监管,促进省联社稳健发展并依法合规履行职责,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
对省联社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对省联社进行监管。
(二)法人监管原则。主要做好对省联社法人治理、理事和高级管理层尽职的监管以及自身业务经营和履职行为的监管。
(三)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重点做好省联社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监管和省联社资金自营业务的风险监管。
(四)银监会监管和银监局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银监会负责对省联社监管的组织指导,负责对机构、业务、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准入事项的核准及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的认定和处理,银监局主要负责对省联社日常监管工作和有关准入工作的初审。
(五)总结评价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委托在做好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北京、上海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除外,下同)工作情况总结评价的同时,要履行好对省联社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二、对省联社法人机构监管
(一)机构准入监管。银行业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和《
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设立办事处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4〕210号)明确的组建标准、程序和要求,把好省联社及其办事处的市场准入关,按照严格条件、程序合规和材料规范的原则做好省联社和办事处变更事项的审批工作。省联社的筹建、开业、变更和终止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负责颁发省联社的金融许可证;省联社办事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银监局受理并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