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实施办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有关农村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行长、副行长等拟任人的学历要求
拟任人的学历证明应是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主要包括: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党校、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以及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
拟任人持符合上述条件的学历证书可视为符合相关学历要求。其中,拟任人在1991年以后获得的学历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或由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及其授权的代理机构进行学历认证;对拟任人在1991年以前获得的、确实无法查询或认证的学历证书,拟任人应提交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其学历的有效证明。
对在县(市、区)设立的农村银行,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或副行长等拟任人的学历未达到上述要求,且不符合《实施办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如监管机构认为拟任人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与管理能力,且拟任人已通过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的考试、考核的,监管机构可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再进行个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51号)的要求,仅就其学历方面进行个案审核,但个案审核人数不得超过1人。
(三)关于农村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冠名方式
1.在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市))设立的农村银行,冠名为“省(区、市)名+县(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或“地级市名+县(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2.在地级市设立的农村银行,冠名为“省(区、市)名+地级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或“地级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