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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其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指标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计算。
  2.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申请人在申请筹建前,应完成对辖内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工作(下称贷款五级分类),且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后按照合并财务报表测算其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3.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
  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凡剔除股本后所有者权益小于零的,其相应缺口原则上由地方政府以现金方式足额弥补。如确实无法全部以现金方式足额弥补的,地方政府也可用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无偿弥补相应差额,但用非货币资产弥补缺口的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缺口的50%,且在开业前完成相关资产的变现工作。申请人在申报筹建时,地方政府弥补缺口的现金及非货币资产必须足额到位,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其现金到账证明、受赠资产的所有权证书、完税证明或分年缴纳税款的文件、计提折旧或逐年摊销的规划及对其正常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地方政府关于捐赠资产开业前变现的承诺书(承诺按期变现且变现后实现的金额能够足额弥补相应缺口)等材料。
  4.关于其他审慎要求
  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等文件要求,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同时按规定提取一般准备。考虑到设立申请人的实际情况,2008年底前设立农村银行,申请人应计提的呆账准备最低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按可疑类贷款的50%及损失类贷款的100%足额计提的贷款专项准备;二是按照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足额提取上述准备后,其净资产仍有结余的,应继续提取其他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及一般准备(未提足部分)。申请人在申报筹建时要根据辖内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及经营情况,提交与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相结合的2008年底前呆账准备分年计提规划及不良贷款处置计划。
  从2009年起,设立农村银行,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应符合商业银行的审慎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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