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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5〕28号)


各银监局:
  为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银监会制定了《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现将这两个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这两个意见转发给辖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

  为促进农村合作银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与目标
  (一) 监管原则
  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和“明确目标、区别对待、分步提高”的基本原则,2007年以前,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标准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参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实施影子评价。从2007年起,在风险监管领域,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与要求,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在部分监管指标及监管指标计算口径方面,要考虑农村合作银行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实施有效监管。
  (二) 监管目标
  1.2006年底以前,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口径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始终保持在8%以上;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比例实现“双降”,按五级分类口径,平均不良贷款比例达到8%以下。
  2.2007年底,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按五级分类口径,多数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达到5%以下。
  3.2007年底,其他主要风险监管指标基本达到商业银行监管要求;在全国银行系统综合评级中处于良好水平。
  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农村合作银行测算主要经营指标,制定分期达标规划与措施。监管部门应每半年就达标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资本监管
  (三) 强化资本充足率考核
  资本监管是增强农村合作银行风险承担能力、约束资产扩张冲动、控制风险程度的有效手段,是防范金融风险、增强社会信誉、完善市场约束的必经之路。农村合作银行应按“五级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步骤,对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18号),完成各项工作,达到资本监管要求。考虑到农村合作银行资金运用的特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权重将单独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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