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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预警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预警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应急〔2008〕115号)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林业局、中国地震局、国家防总办公室《关于建立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23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预警工作,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防范和应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自然灾害的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工作,中央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做好自然灾害预警和防范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预警工作,将其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明确主管负责人和牵头机构,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收发、报送等相关工作,坚决杜绝延误、迟报、漏报等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预警工作机制,提高防范应对能力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要加强与本地气象、海洋、防汛、国土资源、林业、地震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明确相关职责、信息通报程序及方式,把工作落到实处。接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的自然灾害预警明电、预警通知和紧急预警通知及当地有关部门传发的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防范措施,并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三、畅通信息流转渠道,加强事后总结评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预警明电通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密码通信专网文电处理系统传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预警通知和紧急预警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传发。各单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反馈预警工作情况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值班室(传真:010-64237417)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值班室(传真:010-6446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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