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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8 管理措施

  8.1 前期准备
  (1)建筑垃圾清运处理责任部门应会同建设、环保、交通、卫生、文物等部门确认损毁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并对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含有或疑有生物性污染物和传染性污染源、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及对抗震研究有价值的建(构)筑物等进行标识、记录和评估。
  (2)对损毁建(构)筑物应保留必要的原始资料,登记造册,建立文字、图像和样品档案,以备以后分析、评估和研究。
  (3)未倒塌的受损建(构)筑物经安全性评估必须拆除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专业公司负责拆除。
  (4)建筑垃圾处理场址和布局应与灾区重建规划相衔接。
  8.2 清运处理
  (1)应实施运输道路的修复、修建以及处理场地必要的工程措施。
  (2)应制定灾后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制度,将回填点、暂存堆场、填埋场三类处理场所的位置、面积、容积、垃圾来源、责任部门等登记在册,以保证建筑垃圾来源的可追溯性和灾后重建修复的可控性。
  (3)清除建筑垃圾过程中,若发现遗漏的地震遇难人员遗体(肢体),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清理和卫生处理。
  (4)公共、集体和个人财物、遗物应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妥善处理。
  (5)建筑垃圾中的破损电冰箱、电视机、电脑等电器应单独清理、统一处理。
  (6)对于灾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以提高利用率。
  8.3 后期管理
  (1)应在建筑垃圾处理场周围设立隔离措施,派专人负责看护,并在出入口设置警告标示,严禁拾荒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进入。
  (2)灾区建筑垃圾清运作业完成后,建筑垃圾处理场应移交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应建立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大气的环境监测制度。
  (4)应维护处理场区及周围的环境卫生,必要时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5)应加强处理场附近边坡的安全稳定监测,必要时采取工程防护措施。

  附件:
建筑垃圾资源化适用技术、应用与设备情况

  1、建筑垃圾制再生砖(砌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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