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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标识,表明该账户为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专用证券账户。

  第二十条 专用证券账户应当以客户名义开立,客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客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将客户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公司代理客户办理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提交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与客户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证券公司应当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根据客户要求,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

  客户已经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不得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注销。

  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或者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时,客户将委托的证券从客户原有证券账户划转至该客户专用证券账户,或者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时,客户将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划转至该客户其他证券账户的,应当由证券公司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前款所称的证券划转行为不属于所有权转移的过户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授权证券公司开立、使用、注销、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客户提供必要协助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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