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5号)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二ΟΟ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