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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全国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全国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报
(卫办监督发[200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55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07年全国集中式供水、学校自备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现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情况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我部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截至2007年12月31日,除天津市未上报结果外,全国30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成检查工作并上报了检查结果,共检查供水单位28380家,其中集中式供水水厂5501家、学校自备供水9033家、二次供水单位13846家,完成水样检测50373件,对6743家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二、监督检查结果
  (一)市政水厂。
  1.地级以上城市市政水厂。共检查地级以上城市市政水厂1073家。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占96.7%;有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的分别占99.7%、 98.7%和98.2%;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单位分别占96.8%和98.7%;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和水质检验人员的分别占99.9%和95.3%;配备水质净化设施、水质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室的分别占98.2%、99.2%和95.4%;有日常水质检测记录、定期向卫生部门报送检测资料的分别占95.6%和88.9%;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全部持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单位分别占 95.4%和93.2%;新改扩建项目经卫生部门审查、验收的占66.5%(见附件1)。对7563件水样进行检测的结果表明,样品合格率为96.4%(见附件 4)。检查中发现71家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责令66家单位限期改进,对14家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金额90000元(见附件5)。
  2.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市政水厂。共检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市政水厂2973家。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占90.1%;有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的分别占91.6%、87.1%和88.9%;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单位分别占 92.2%和91.5%;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和水质检验人员的分别占93.3%和70.5%;配备水质净化设施、水质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室的分别占 82.9%、83.7%和65.0%;有日常水质检测记录、定期向卫生部门报送检测资料的分别占79.1%和74.4%;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全部持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单位分别占86.1%和82.3%;新改扩建项目经过卫生部门审查、验收的占75.7% (见附件1)。对16017件水样进行检测的结果表明,样品合格率为88.2%(见附件4)。
  检查中发现532家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责令525家单位限期改进,对82家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金额253600元(见附件5)。
  (二)地级以上城市市区自建水厂。
  共检查地级以上城市市区自建水厂1455家。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占76.6%;有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的分别占92.2%、84.1%和81.9%;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单位分别占 90.8%和89.9%;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和水质检验人员的分别占94.9%和42.8%;配备水质净化设施、水质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室的分别占 59.1%、69.0%和35.3%;有日常水质检测记录、定期向卫生部门报送检测资料的分别占56.5%和45.2%;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全部持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单位分别占82.6%和81.0%;新改扩建项目经过卫生部门审查、验收的占57.3% (见附件1)。对2305件出厂水水样进行检测的结果表明,样品合格率为81.1%(见附件4)。检查中发现337家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责令322家单位限期改进,对99家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金额291550元(见附件5)。
  (三)学校自备供水。
  1.城市学校自备供水。共检查城市学校自备供水1426家。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占 67.9%;有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的分别占89.6%、81.2%和 79.0%;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单位分别占89.4%和87.2%;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和水质检验人员的分别占89.1%和24.9%;配备水质净化设施、水质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室的分别占44.9%、62.0%和21.2%;有日常水质检测记录、定期向卫生部门报送检测资料的分别占 55.9%和38.5%;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全部持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单位分别占61.0%和 62.5%;新改扩建项目经过卫生部门审查、验收的占64.3%(见附件2)。对1826件水样进行检测的结果表明,样品合格率为81.5%(见附件4)。检查中发现305家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责令300家单位限期改进,对22家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金额76500元(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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