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8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受理事宜公告
卫生部公告
(2008年第8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受理事宜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1日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申请和续展,统一改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受理。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咨询电话:010-64047878转2211;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100007。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