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工商系统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工商人字[200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文明办)《关于推荐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第四批全国创建工作先进城市、村镇、单位的通知》(文明办[2008]11号)要求,今年将表彰第二批全国文明单位和第四批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按照中央文明办分配的推荐名额,全国工商系统将评选推荐17个全国文明单位和33个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现将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1.全国文明单位的推荐对象:
首批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符合条件的,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2.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推荐对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已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或全行业文明单位称号的,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二、推荐条件
1.推荐全国文明单位,须符合《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文件第
六条规定的“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附件1)。
2.推荐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参照“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执行。
三、评选推荐名额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荐“全国文明单位”1个、“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1个。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此次评选表彰是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契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安排,深入开展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