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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纪发[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四川汶川大地震有关受灾市(地、州)、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现将《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高度重视,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了大量专项资金、调集了大批物资,全国各族人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人华侨以及国际社会予以慷慨捐助。目前,大量救灾资金和物资集中调拨四川等受灾地区。为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防止抗震救灾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了这个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纪委、监察部。

  根据中央领导的指示,请有关单位以最快速度将此件发送至民政部确定的四川汶川大地震有关受灾市、县纪委、监察局。

中共中央纪委
监  察  部
2008年5月29日

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抗震救灾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防止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抗震救灾款物及时用于灾民救助和群众基本生活,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保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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