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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的通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

  第八条 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持有合法有效贷款卡;

  (三)主要营业场所在贷款人服务的社区范围内;

  (四)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产权关系明确;

  (六)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除符合第八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未经贷款人许可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

  (三)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近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已开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五)不是贷款人的关系人。

  第五项所称关系人是指贷款人的理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小企业。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联保贷款除符合第八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保组成员不得少于5户;

  (二)借款人和各成员的资产负债率在整个还款期内均应持续低于60%;

  (三)单一借款人只能加入一个联保组;

  (四)所有联保组成员都应符合或超过贷款人设定的能够申请联保贷款的最低信用等级标准;

  (五)联保组成员不是关联方。

  贷款人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财会字〔1997〕21号)的规定,认定联保组成员的关联方关系。

  第十一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应主要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和作为企业短期营运周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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