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7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和商业化运作模式,并遵循“先试点后逐步推广”的办法推行。目前,该业务暂在小企业相对发达、社会信用状况较好、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信贷管理水平较高、农户种养业信贷需求基本得到满足的地区试办。试点单位由各省级联社确定后,报当地银监局备案。试点单位的确定必须充分尊重法人意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办理该项业务。
二、各省级联社应督促试点单位及时总结经验,并对照《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开展,逐步建立科学的小企业贷款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探索和创新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方式。
三、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试点的银监局要督促省级联社做好小企业贷款的统计和信息汇总工作,并深入了解农村信用社试办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银监会。
四、为便于统计各类贷款中的小企业贷款,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有关贷款一级科目下设立三个二级科目对小企业贷款进行核算:
××小企业信用贷款:符合本指引标准发放的小企业信用贷款;
××小企业联保贷款:符合本指引标准发放的小企业联保贷款;
××其他小企业贷款:不能列入前两个科目但符合《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标准发放的小企业贷款。
请各银监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