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认定标准、职称评定、人才项目推介等工作,健全完善农村实用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实施“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开展全国农村优秀人才表彰活动。
六、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权益保障和农民工工作,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十六)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
劳动合同法》,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制定完善配套法规和政策,督促各类企业同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加强对企业用工管理的指导和服务,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等企业用工情况的宏观监管。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二十七)全面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全面实施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计划,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在未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集中的区域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使集体合同制度基本覆盖各类企业。研究完善集体协商规则,加强集体协商主体建设。
(二十八)扎实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贯彻实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制定劳动、人事仲裁员管理办法。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建设,加强调解员、仲裁员专业培训。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制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完善劳动关系利益协调机制、纠纷调处机制和监察执法机制。继续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并将创建活动扩展到社区和乡镇。
(二十九)加快立法步伐。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修改审议工作,争取早日颁布。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起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公务员工资条例》、 《企业工资条例》、 《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职业资格条例》、 《人事争议处理条例》等,研究修订《
工伤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行政法规。研究制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办法》、《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等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