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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十二、部长碰头会由部长召集,部长、副部长和驻部纪检组长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指示;通报工作情况;安排近期主要工作;研究有关事项等。
  部长碰头会一般一至两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周一上午召开。
  四十三、务虚会每年召开两次,由部长召集,部领导和部内各司级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驻部监察局局长参加。会议主要结合理论学习,沟通情况,研讨工作。会务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四十四、专题会(包括部内和部际协调会)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长或副部长、驻部纪检组长召集,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研究处理专项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部内有关司级单位负责,办公厅协助。
  四十五、党组会、部务会审议的议题,有关单位要在会前认真做好准备。涉及多个单位的业务,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充分交换意见,尽量协商一致。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要正式打印成会议文件并提前送办公厅(任免件除外)。专题会审议的会议材料由承办单位提前发给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在会前要对审议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部领导报告。
  四十六、部内各司级单位召开面向系统的会议,应当于上一年度11月底之前将会议计划 (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参会人员、人数、所需经费及来源等)报送办公厅,由办公厅协调汇总,提请部务会审定后实施。
  四十七、精简会议,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全国性会议应当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部内务司级单位以部、厅名义起草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国务院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如任免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如与其他部门有分歧意见,经主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部内各司级单位向部领导请示、报告事项,须由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报。呈报事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联合签报。各单位的请示、报告,直接报分管部领导,但需正式上报或下发的公文,由办公厅先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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