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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十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政策、部务会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法规;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全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九、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一、虚心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二、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部领导及部内各司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三、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四、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五、实行年底各司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驻部纪检组长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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