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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六、部长、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会、部务会、部长碰头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组会或部务会讨论决定。
  七、副部长、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长报告。
  八、部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日常工作。副部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一般采取AB角的办法,A、B角部领导分管的工作互为代管。如 A、B角部领导均外出,也可经过沟通并报部长同意,委托其他部领导代管。
  九、部内各司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单位的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
  部内各司级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认真履行行政职能

  十、认真履行以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和以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管理为核心的公共人事管理职能。
  十一、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管理和规范相关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二、强化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加强公共人事管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职称制度改革和军转安置制度改革,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加强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严格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四、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政策法规、改革方案、人事任免、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由党组会或部务会讨论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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