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部委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部属各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 已经2008年4月3日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党中央、国务院及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
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开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的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部领导要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作。副部长、党组成员协助部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