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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成交交收数据的要素包含:时间、编号、证券名称、买卖双方帐户、价格、数量、交收期。交收的具体规定由中国结算另行制定。

  (六)信息的发布

  1.交易公开信息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格、成交量、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

  (1)如果买方是委托会员参与交易的一般投资者,则公布受托会员营业部名称。

  (2)如果买方是合格投资者,则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2.信息披露

  (1)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下:

  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

  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2)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下: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七)登记与结算

  中国结算根据成交数据为买卖双方提供登记和结算服务,具体规定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违约处置

  1.合格投资者的违约处置

  (1)每次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时事先缴纳全额保证金;

  (2)限制每次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最大规模;

  (3)公开谴责;

  (4)暂停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资格;

  (5)取消合格投资者的资格;

  (6)如为询价对象,建议证券业协会取消其询价对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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