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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2.中介机构公告售出证券信息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开始后,本所将要求中介机构公告出售信息。

  公告信息包括: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出售的证券名称、数量、售出价格的下限、最低申报数量以及其他特别要求。

  3.询价与投标

  (1)询价:作为响应方的合格投资者直接向发起方的中介机构提交交易意向,并与其洽谈买卖的数量和价格。

  受一般投资者委托的会员以中介机构的形式作为响应方向发起方中介机构提交委托投资者相关信息(包括帐户、名称、证券、购买意向和联系方式等),并代为与发起方中介机构洽谈买卖数量和价格。

  (2)投标:发起方中介机构公布出售股票的底价,并根据价格顺序接受响应方提交的交易意向。

  受一般投资者委托的会员以中介机构的形式作为响应方向发起方中介机构提交委托投资者相关信息(包括帐户、名称、证券、购买意向和联系方式等),并代为向发起方中介机构投标。

  4.配售与中标

  发起方中介机构依据询价、投标结果和公告的规则确定受让客户名单及每位客户受让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并向本所提交成交清单。

  (五)成交的确认

  1.成交申报

  响应方与发起方中介机构达成交易后,双方向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录入成交申报,包括价格、数量、买卖双方帐户、中介机构、费用金额(经手费、佣金、印花税)和违约处理方式。

  买卖双方录入成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和违约责任。

  2.产生成交数据

  本所依据成交申报产生成交数据,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交易日、交收日、买卖双方证券帐户、中介机构、费用(包括经手费、佣金、印花税)。

  3. 专场业务结果公告

  本所通过本所卫星系统、本所网站大宗交易专区和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发布专场业务结果公告(附件8),告知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转让股份数量和转让金额。

  4.成交回报

  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向达成交易的发起方中介机构和响应方发送成交回报。

  5.发送成交数据

  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中国结算发送成交数据。专场业务成交的结果原则上采用非担保交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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