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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五、大宗股份出售业务的办理流程

  发起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大宗股份出售业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流程图见附件4)。
  (一)准备阶段

  1.发起方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发起业务。

  受托中介机构与发起方签订大宗股份出售服务协议和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委托协议。

  2.中介机构对发起方的待售股份进行股份可转让核查,并对以下内容出具股份可转让核查意见。

  (1)准备转让股份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2)准备转让股份遵守了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准备转让股份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已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4)准备转让股份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情形;

  (5)本次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遵守了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6)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申请的提出

  由受托中介机构向本所交易管理部提交专场业务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大宗交易专场业务申请表与委托书(附件5、附件6);

  2.大宗股份出售服务协议;

  3.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委托协议;

  4.股份可转让核查意见;

  5.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的受理

  1. 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本所对股份是否可依法转让及无瑕疵进行形式审查,转让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本所当日予以受理。

  2. 专场业务预公告

  在专场业务实施日,本所通过本所卫星系统、本所网站大宗交易专区和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发布专场业务预公告(附件7),告知专场交易时间、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发起方的其他特别要求。

  (四)转让的组织

  1.进场

  本所竞价交易系统收市后,发起方中介机构和合格投资者进场或使用大宗交易系统进入专场。一般投资者须委托会员进场,受托会员进场前必须与一般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并保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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