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宗证券购买业务
1.发起方:欲购买大宗股份的合格投资者,其作用是向大宗交易系统提出购买需求;
2.中介机构:为发起方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业务的本所会员,其作用是为发起方寻找潜在的响应者(欲出售大宗股份的持有人),设计收购方案,确保大宗股份的购买得以完成;
3.响应者:欲出售大宗股份的持有人;
4.上交所:为大宗股份的转让提供专门场所,设计规则和流程,组织发起方、中介机构和响应者参与,根据发起方的需求,采取协商、询价和投标等方式组织大宗股份的收购并确认成交;
5.中国结算:根据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成交数据,为已经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完成交易的股份提供登记和结算服务。
四、资格管理
(一)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指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和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会员。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合格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提供大宗交易系统的中介服务;
2.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大宗股份出售或购买业务的发起方提供配售、公开发售等相关服务。
(二)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大宗交易系统实行准入制度,本所会员(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和合格投资者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
1.本所会员(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及按照现有业务模式具有本所股票交易权的相关机构在提交符合要求的登记表(附件1)和承诺书(附件2)后,可以经本所认定直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
2.不具备本所股票交易权,但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投资者,由本所会员推荐,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表(附件3)和承诺书(附件2),经本所核准后可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
3.不具备本所股票交易权,也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下列投资者,由本所会员推荐,经本所核准后可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1)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信托投资公司;(3)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的管理机构;(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5)财务公司;(6)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授权机构;(7)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8)其他经本所认可的投资者。
(三)合格投资者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