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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七)登记与结算

  (八)违约处置

  六、大宗股份购买业务

  七、其他

  附件

  附件1合格投资者登记表

  附件2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附件3合格投资者申请表

  附件4大宗股份出售专场业务流程图

  附件5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申请表

  附件6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委托书

  附件7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预公告

  附件8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结果公告

  一、专场业务概述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经委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本所提出申请,由本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完成结算的业务。

  二、业务类型

  (一)大宗股份出售:大宗股份持有人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专场的形式向购买者转让所持股份的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二)大宗股份购买:大宗股份购买者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专场的形式向大宗股份持有人收购所持股份的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三、参与者及其作用

  (一)大宗股份出售业务

  1.发起方:欲转让大宗股份的持有人,其作用是向大宗交易系统提供可供出售的股份;

  2.中介机构:为发起方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业务的本所会员,其作用是帮助发起方寻找潜在的响应者(欲购买大宗股份的合格投资者),设计转让方案,确保大宗股份的出售得以顺利完成;

  3.响应者: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本所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其作用是提出意向申报,购入发起方出售的大宗股份;

  4.上交所:为大宗股份的转让提供专门场所,设计规则和流程,组织发起方、中介机构和响应者参与,根据发起方的需求,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组织出售并确认成交;

  5.中国结算:根据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成交数据,为已经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完成交易的股份提供登记和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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