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合格投资者及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本所《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以及本所相关交易规则等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现予发布实施。
即日起,本所受理合格投资者资格的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8年5月)
目录
一、专场业务概述
二、业务类型
三、参与者及其作用
(一)大宗股份出售业务
(二)大宗证券购买业务
四、资格管理
(一)中介机构
(二)合格投资者
(三)合格投资者申请程序
(四)合格投资者的交易
五、大宗股份出售业务的办理流程
(一)准备阶段
(二)申请的提出
(三)申请的受理
1. 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2. 专场业务预公告
(四)转让的组织
1.进场
2.中介机构公告售出证券信息
3.询价与投标
4.配售与中标
(五)成交的确认
1.成交申报
2.产生成交数据
3. 专场业务结果公告
4.成交回报
5.发送成交数据
(六)信息的发布
1.交易公开信息
2.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