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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会员在提供权证、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产品或业务的交易服务前,应当向相关客户详细讲解和揭示其中所包含的特殊风险,要求客户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并持续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时,提供的相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相关分析和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

第三章 交易行为的监督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规则。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本所市场监察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等情况,对从事权证交易、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会员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当与客户的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根据本所要求,会员应当定期向本所报告客户情况。

  第十八条 会员不得为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多个证券账户、机构使用个人证券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会员发现客户存在以他人名义设立证券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客户立即纠正,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在柜台交易系统中设置前端控制,对客户的每一笔委托申报所涉及的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客户委托申报符合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会员应当留存客户电话委托号码、网上交易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证券交易和资金监控系统,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客户具体情况,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关预警指标,关注下列情形,以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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