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财务公司;
(六)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授权机构;
(七)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八)其他经本所认可的投资者。
第六条 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合格投资者的,应向本所会员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本所会员推荐书;
(三)申请人概况及有关营业执照;
(四)可进行证券买卖或经批准从事证券投资产品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的承诺书;
(六)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本所授予合格投资者资格。
第七条 拟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办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的合格投资者,可聘请有资质的会员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服务,并可在拟转让日的前一交易日收市后进行初步询价。
第八条 本所鼓励会员积极开展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相关业务,并为此提供协调、组织和转让等服务。
第九条 本所会员可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一级交易商。一级交易商应当承担与本所约定的义务。有关一级交易商制度参照本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的办理流程为:
(一)需求的提出与受理;
(二)转让的组织与成交的确认;
(三)交易公开信息的发布;
(四)清算与交收。
第十一条 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办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的,由本所交易管理部当日受理并及时办理。其他业务按本所相关规定予以操作。
第十二条 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可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进行,达成协议后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以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