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法律部[2008]4号)
第一条 为服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规范和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大宗交易系统业务,根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本所《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实施通知》”)以及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提供以下业务服务: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
(二)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份数量虽未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
(三)证券发行人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与配售股份的;
(四)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本所认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本所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参与交易。最近一年内被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或本所处分的会员不得接受大宗交易业务委托。
第四条 本所会员及具有本所交易权的相关机构,可直接取得本所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合格投资者资格。
第五条 不具有本所交易权的下列投资者经本所会员推荐,可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合格投资者:
(一)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信托投资公司;
(三)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