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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8]21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6类共26个税目商品进口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
  对冻猪肉执行6%的进口暂定税率;对冻鳕鱼、开心果、婴幼儿食品以及乳清和酵母等9个税目商品执行2%-10%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植物油
  从2008年6月1日至9月30日,对橄榄油和椰子油执行5%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饲料
  对豆粕和花生粕执行2%的进口暂定税率。
  四、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
  对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共4个税目商品执行0%的进口暂定税率。
  五、棉花
  从2008年6月5日至10月5日,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临时滑准税,将进口价格较高的高品质棉花适用的从量税从570元/吨降低至357元/吨,并从10月6日起恢复目前的滑准税。
  六、其他3个税目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
  对“用锯或其他方法切割成矩形的大理石及石灰华”执行0%的进口暂定税率;对税目38249099项下适用进口暂定税率的电极浆料的产品范围作适当调整;对广播级磁带录像机进口暂定税率作适当调整。
  上述调整(除棉花、植物油外)执行期为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前五类商品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一,第六类商品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二。
  特此通知。
  附件:一.前5类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二.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前5类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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