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


  8.婚姻登记机关公开展示:(1)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及依据;(2)婚姻法基本原则及夫妻间权利义务;(3)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4)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5)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6)婚姻登记机关办公时间、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婚姻登记机关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材料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询;设有人工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号台登记。

  三、评审要求和办法

  (一)严格评审条件。候选“合格单位”应在婚姻登记机关自荐、地市民政局审核推荐的基础上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认真做好候选“合格单位”的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把关,逐一筛查,重点从办公场所、人员编制、硬件设施和执法情况等方面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状况进行考核,并将审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各地报送的材料要真实可信,对申报单位不符合评审条件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本次“合格单位”参审资格并予通告批评。

  (二)规范申报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于2008年8月10日前将“合格单位”名单、评审表(见附件)及反映合格单位基本情况的电子版照片(包括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候登区域、婚姻登记区域、档案室环境建设及婚姻登记员合影)统一报送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婚姻管理处。我部将于2008年9月对各地报送的“合格单位”进行公示,并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通报表扬,并授予“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标牌,各地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合格单位”一定的奖励。对于“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中已经确定不符“合格单位”评审条件的,我部将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收回奖牌。今后我部将不断健全“合格单位”长效管理机制,坚持对已经评审的“合格单位”进行经常性、制度化的评估检查,确保历次评审的“达标单位”能够始终代表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最新成果和最高水平。

  “合格单位”评选是一项原则性强、影响面大的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过开展评审工作,在全国婚姻登记系统形成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典型单位和个人的示范带动作用,将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