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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


  4.婚姻登记机关内部分设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档案室,各室(区)有醒目指示牌。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宽敞、明亮、庄严、整洁,面积分配合理。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总面积,年婚姻登记量(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下同)低于1000件的,不少于3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1000-3000件的,不少于5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3000-6000件的,不少于8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6000-9000件的,不少于10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高于9000件的,不少于120平方米。

  候登室不拥挤,配有足够的桌、椅、笔,供当事人填写表格和排队等候;明示各类申请书规范样本,供当事人参照;排队有明确指示或叫号,保证候登和登记秩序。

  婚姻登记室(区)设计符合人本理念,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相对独立的私密空间,为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独立的私密空间。婚姻登记台为会议桌高度,台面宽敞,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相对平坐,方便婚姻登记员询问相关情况及当事人作出声明。

  档案室配有足够的档案柜,做到防潮、防火、防虫、防盗。

  5.婚姻登记机关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配有计算机和打印机,由计算机打印婚姻登记证件和各类审查处理表,婚姻登记机关计算机数量不少于婚姻登记员人数的70%。

  6.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和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办理婚姻登记无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无违法登记事件发生,无有效投诉,登记合格率100%。婚姻登记机关未从事结婚登记摄影、摄像、纪念品销售等有偿服务,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服务机构位于同楼层、同院落的,实行“人员、场地、程序”三分开,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与婚姻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着装有明显区别。

  7.婚姻登记机关考评奖惩、个案处理及婚姻登记高峰应急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落实。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健全,确保印章、证书、档案安全使用。婚姻登记机关使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厂家生产的婚姻登记证件,证件符合民政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式样要求,无污损,空白婚姻登记证无丢失,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并登记备案。婚姻登记档案齐全、完整,保管及移交符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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