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
(民函〔200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自《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7〕56号)下发以来,各地民政部门认真抓好政策落实,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不少婚姻登记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力争提前完成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任务。为进一步促进“十一五”期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目标早日实现,我部决定于年内开展“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以下简称“合格单位”)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名额
(一)评审范围
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已经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参与评审。
(二)名额
“合格单位”不设数额限制,凡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查,符合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条件的均可参与评审。
二、评审条件
1.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以文件形式确定其办理登记资格。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文件形式确定其办理登记资格。
2.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和婚姻登记员。
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辖区内8-15万人口配有一名行政编制或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婚姻登记员。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中达到大专以上学历的婚姻登记员占本机关婚姻登记员总数的85%。
婚姻登记员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熟知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及业务政策,准确把握处理婚姻登记管理中常见问题的政策尺度,在日常工作中严守行为礼仪规范,统一穿着制式服装,挂牌上岗、微笑服务,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办理登记,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具备一定外语口语能力。
3.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外醒目处悬挂符合《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的标识牌并公告办公时间;婚姻登记印章符合《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
九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