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办档函[2008]24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8年2月27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批准发布〈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51号)。《
档案馆建设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由国家档案局编制,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标准》第
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城市建设档案馆等专门档案馆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依照本标准执行。”为认真贯彻实施
《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标准》的作用和意义
《标准》的颁布实施,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特别是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一件大事,对规划、设计和建设城建档案馆,具有重要的、直接的指导作用,必将对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标准》明确了各级国家档案馆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确定了房屋建筑及用地面积指标,提出了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建档案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城建档案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检查的依据。
二、高度重视,加强对
《标准》宣贯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
《标准》宣传贯彻工作,是确保有关人员全面掌握、准确理解并贯彻实施
《标准》的基本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各城建档案馆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基建管理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使他们充分掌握
《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提高贯彻执行
《标准》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