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高素质农村经纪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意见

  三、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大力培育、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的原则开展农村经纪人的市场准入工作,积极指导具备相应条件的农民投身于经纪行业。在市场准入环节,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应政策,最大程度简化注册登记程序;允许部分农民季节性地从事经纪活动,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政策,鼓励更多的农民投身于农村经纪人行业。

  四、加强服务指导职能,打造高素质的农村经纪人

  目前,农村经纪人在我国农业经济领域中属新兴力量,发展水平不够高、经纪规模有限、组织化程度低、经纪行为不够规范等现象较为普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努力做好农村经纪人的培育工作,会同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农村经纪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合同规范、市场营销、执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村经纪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技能。指导农村经纪人开展品牌经营、特色经纪,指导、帮助农村经纪人注册商标;加强农村经纪人的信息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服务平台,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村经纪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拓展农产品市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政策上对农村经纪人的发展进行扶持,在创立品牌、壮大规模上下功夫;要推动农村经纪人由个体向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方向发展,着力打造出一批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高素质农村经纪人,从而引导整个行业向品牌化、规模化、组织化经营发展,适应不断变化的农产品市场要求。

  五、建立健全农村经纪人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鼓励农村经纪人发展的同时,严格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经纪行为加以规范,健全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以及执业人员基本情况明示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业经纪合同指导,监督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中签名,建立健全农村经纪人信用记录及档案,逐步完善农村经纪执业人员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机制。对于农村经纪人坑农害农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要重点查处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签订合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违法经纪行为,保护农村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