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函字[2008]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反兴奋剂会议精神,落实《
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深入开展对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的清理,为北京奥运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根据国务院要求,按照《通知》的安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对违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彻底治理。主要任务是: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对全国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清查;对生产企业和药品市场进行明查暗访,重点范围是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境内奥运赛事承办城市及周边地区;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进行查处。
二、 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化工类企业的重点清查。
1、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重点清查。按照经兴奋剂专项治理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关键词(附后),通过经济户口管理系统对辖区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将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名单提交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联系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辖区企业名单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方面提供的线索,共同进入企业进行清查。
在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巡查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是否有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对认定为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