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落实建设资金。根据国办发[2006]79号文件精神,地方各级政府是“村村通”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资金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两级政府负责解决。国家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享受比照西部地区政策县(含福建省原中央苏区县)和西部地区。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各地要认真落实支农、惠农有关政策,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村村通”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四、核实直播卫星接收设备数量。根据国办发[2006]79号文件精神,中部地区(包括福建省)和西部地区 “盲村”所需直播卫星接收设备由国家统一组织招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生产厂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并支付货款。各地应根据农户的实际需求,认真核实和上报本地区直播卫星接收设备数量。各地上报的设备数量,将作为国家集中招标采购的依据。东部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盲村”所需直播卫星接收设备是否参加全国统一招标。直播卫星接收设备必须由具有内销资质的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并定向提供给经许可的安装单位,产品必须符合工业与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和广电总局关于卫星接收设施的监管要求。
五、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各地各级发展改革、广电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及时沟通信息,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省级发展改革、广电部门要及时指导地市(州、盟)、县(市、旗)基层部门工作,充分调动基层部门的积极性。
直播卫星接收设施必须由经许可的安装单位定向为经允许的境内卫星电视接收用户安装。各级广电部门要做好工程具体实施工作,加强与生产企业的联系、配合,统筹安排好设备安装、调试进度,协调好设备后期维护维修工作。
六、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做好直播卫星“盲村”建设的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宣传到村、宣传到户,让广大农民真正了解国家的政策,切实把好事办好。
七、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级发展改革、广电部门在“盲村”直播卫星建设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政策法规,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建立本地区“村村通”工作监督管理制度。要对建设方案制定、资金筹集和使用、设备采购和发放、工程验收等各重要环节进行监管。